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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脫光光與下半身赤裸女子同室 判賠50萬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2人所為已侵害張妻配偶權,判賠50萬元。(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2人所為已侵害張妻配偶權,判賠50萬元。(記者王定傳攝)

2018/09/04 16:0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已婚的張姓男子因導遊培訓結識余姓女子,2人暗中交往,2016年間,張妻察覺怪異,與徵信社人員前往抓姦,驚見張男全身脫光光、余女下半身赤裸,氣炸求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2人所為已侵害張妻配偶權,判賠50萬元。

據了解,張、余2人於2011年因導遊培訓而結識,結訓後,2人仍會互相聯絡,且張男若想抒發情緒,就找余女訴苦,2人越走越近。

張妻早已察覺怪異,請徵信社人員跟監,2015年,發現2人偷跑進新北市三重一間飯店房間,闖進房內抓姦,驚見張男全身脫光光、余女下半身赤裸。

張妻事後提告通姦罪,但法院認為沒有其他證據如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等可證明有「性器接合」情形,判無罪;張妻另提100萬元求償,余女說她不知對方已婚,張男則反控妻子對他不聞不問才會找別人。

法官認為,張男指控妻子不聞不問根本沒舉證說明,且余女明明曾傳訊給張男:「你又回到她的身邊」,可見她知道張男有配偶,不採信其等說法,認為2人赤裸共處一室,嚴重侵害張妻配偶權,判賠50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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