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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7000元關7年!前苗縣議員李聰祥詐領公款判刑定讞

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詐領公款判刑7年定讞。(資料照)

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詐領公款判刑7年定讞。(資料照)

2018/08/29 17:0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被控詐領議會出席費及利用出國考察浮報機票費用,最高法院今依3次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1次未遂罪,將他判刑7年定讞。

李聰祥曾經帶著毒蛇進入議場質詢而引發非議。他今年3月底已因本件貪污案的二審判決而被議會解職,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後,他即將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李聰祥2006年起連任3屆苗栗縣議員,2013年9月至12月3度未出席議會定期與臨時議程,卻在簽到簿上簽到,詐取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共3675元,3次詐財得手;2014年3月間,與福全旅行社負責人鄭文慧,共同利用議員出國考察的機會,浮報機票費用,向苗栗縣議會詐取3400元差額,但未遂。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李男犯行明確,將3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詐取機票差額未遂方面則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4罪合併執行7年徒刑。

李聰祥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對於李的犯罪判斷推論未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李未出席議會,當然不可領取出席的相關費用,上訴缺乏理由,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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