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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涉貪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左)涉收賄6300萬元,高院二審前年2月判刑13年半,最高法院今將貪污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僅先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判刑2年。(資料照)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左)涉收賄6300萬元,高院二審前年2月判刑13年半,最高法院今將貪污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僅先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判刑2年。(資料照)

2018/08/22 15:5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高院二審前年2月判刑13年半,最高法院今將貪污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僅先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判刑2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中,並未針對「實質影響力」進行法律認定,而是認為犯罪事實仍有待釐清。

最高院判決指出,撤銷發回的理由有三,一是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期內收賄6300萬元,但「立法委員行為法」只是立委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的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的一環,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的法令,難以當做他違背職務行為的法律依據,二審以林益世違反立委行為法第5條來當做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的主要論據,法條適用不合。

其二是二審對林益世的行為,究竟是職務上「不應為而為、應為而不為」、或明顯濫用裁量權,而屬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在他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屬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此並未闡述說明,而是直接將他的請託行為認定為「濫用其職權…… 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沒具體論述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他的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他的何項職權」,以及林益世「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之義務」,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

其三是二審的判決理由,對於永豐盛公司是否同意讓出3分之1的承購和提領權給地勇公司的說明,有矛盾之處,對於永豐盛負責人楊承鋼對林益世有利的證詞,二審也沒說明為何不採納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這3件事都有待釐清,因此發回更審。

特偵組起訴指控,立委林益世在2010年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元賄賂,林另於201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認定林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並求處林無期徒刑。

一審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林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高院二審採用「實質影響力」,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檢辯皆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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