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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漏報財產處罰案例/故意隱匿 二加一案情重大 林益世罰近千萬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左)。(資料照)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左)。(資料照)

2018/07/30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迄今十年,每年均有上百名公務員挨罰,多數為情節較輕的「故意申報不實」,也不乏情節重大的「故意隱匿」案件,最知名案例就是向爐渣業收賄的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一共三案被監察院開鍘近千萬元。

林八年前涉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賄六千三百萬元,事發後,監察院認定他在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度故意隱匿財產,各裁罰最高罰款四百萬元,並針對林始終未就財產異常增加一事盡說明義務,另開罰一百二十萬元,三案共罰九百二十萬元。

不過,林自認已受刑事審判,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不應再受到行政罰,事後三案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抗罰,其中一件隱匿財產被裁罰四百萬元案,北高行日前判決出爐,判林敗訴,另兩件仍審理中。

另一知名案例則為前營建署長葉世文,他在二○一一年間把七百零六萬餘元現金存入密友陳麗玲的人頭帳戶內,另把價值八百七十九萬餘元的股票也寄在陳名下,後因涉入貪瀆案,相關款項全都曝光,遭監院開罰九十萬元,葉事後提起訴訟抗罰,但本月五日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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