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財產申報不實挨罰 法官精算:至少少報5200萬
林益世和妻子彭愛佳。(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漏報賄款所得,遭監察院開罰400萬元,事後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昨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今北高行判決理由出爐,原來法官精算出林益世在2010年至少故意隱匿5200萬元財產未報,認定監察院裁罰並無違法,無須撤罰。
判決指出,林益世在收賄案的刑事判決中,並不否認曾在2010年間,陸續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受新台幣2300萬元、美金31萬7500元、美金95萬元,換算後共約新台幣6300萬元。
其中美金31萬7500元部分,在2012年收賄案爆發後,即遭檢調扣押,而另外95萬美金則被林益世母親沈若蘭銷毀滅證,另有新台幣1200萬元被檢察官扣押在案;合議庭據此認定,林益世在2010年底申報財產時,至少隱匿了上述3筆財產,合計約5200萬元。
合議庭認為,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裁罰基準,隱匿財產價額逾4000萬元者,應處最高罰鍰金額400萬元,以本案來看,監察院對林益世裁罰400萬元並無違誤,因此判林益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