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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成外勞行蹤不明 勞動部不許這家公司再聘新人

北高行認定勞動部裁量沒有違誤,判晶懷石公司敗訴。(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北高行認定勞動部裁量沒有違誤,判晶懷石公司敗訴。(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2018/08/22 13:1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晶懷石工程公司去年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外籍勞工1名,勞動部審查時卻發現,該公司前2年聘僱的外籍勞工中,竟有逾3成行蹤不明,據此駁回申請。晶懷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勞動部裁量沒有違誤,判晶懷石公司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間,晶懷石公司因有外籍勞工終止聘僱關係,向勞動部申請遞補招募1人,但勞動部發現該公司前2年一共聘僱13名外國人,當中竟有4人行蹤不明,比例高達30.77%,因此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申請。

晶懷石公司事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先前行蹤不明的外勞中,有一名是在聘僱關係終止後、回到原國家前逃逸,除非公司能夠限制原受僱人的人身自由,否則根本無法掌控,質疑勞動部的要求並不合理。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2年內曾聘僱11到50名外國人,且有4人或19%以上行蹤不明者,勞動部都有權予以駁回。至於晶懷石公司主張其中一名勞工是在聘僱關係終止後逃逸,北高行認為,雇主依法應盡管理責任至外國人轉換新雇主或返國前,因此即使該名勞工當時已終止聘僱關係,晶懷石公司對其仍有管理責任。

北高行指出,就業服務法之所以有相關規定,就是為了加重雇主對於外國人的管理責任,並降低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國內就業機會與社會安定的影響,勞動部根據晶懷石公司過去聘僱外國人的行蹤不明比例來否決申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不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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