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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料處置延宕被記違規 台電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台電公司因未依規定在2016年3月前選定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場址,遭原能會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裁罰1000萬元,同時發函檢送台電有「未積極投入人力」、「怠於執行溝通」等違規。(資料照)

台電公司因未依規定在2016年3月前選定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場址,遭原能會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裁罰1000萬元,同時發函檢送台電有「未積極投入人力」、「怠於執行溝通」等違規。(資料照)

2018/08/09 17:0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電公司因未依規定在2016年3月前選定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場址,遭原能會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裁罰1000萬元,同時發函檢送台電有「未積極投入人力」、「怠於執行溝通」等違規,事後台電分別針對罰鍰與檢送違規部份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認定原能會檢送違規僅是「勸告」而非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救濟並不合法,予以駁回,罰鍰部份則因有事實待釐清,將再開辯論。

據悉,由於蘭嶼核廢料遲因選址未果而無法遷出,原能會要求台電應於前年3月底前交出最終處置場址報告,不料台電跳票,原能會遂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對台電裁處1000萬元罰鍰。

此外,原能會認為台電有投入低放處置相關作業的全職人力明顯低於世界各國之平均人數、將台東區處溝通小組解除編制、未執行104年度低放選址地方溝通工作計畫中3項全國廣告文宣工作、怠於執行公共溝通等缺失,且與核廢料場址選址作業延宕有因果關係,因此另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檢送違規,要求改善。

台電事後分別針對罰鍰與違規部份提起行政訴訟,主張2014年間就已選定台東達仁鄉與金門烏坵鄉為蘭嶼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地點,但因當地居民反彈,地方政府也不願進行公投,才會懸而未決。

北高行原訂今日宣判該兩案,但稍早表示罰鍰部份再開辯論,至於違規部份,合議庭認為原能會開立違規僅屬勸告性質,是行政指導而非行政處分,不屬行政訴訟的救濟範圍,因此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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