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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遭姦殺焚屍案 高院更審改判主嫌死刑

竹東少女遭姦殺焚屍案,高院更審改判主嫌林春雄(左)死刑,一旁的是何文軒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竹東少女遭姦殺焚屍案,高院更審改判主嫌林春雄(左)死刑,一旁的是何文軒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2018/08/08 15:2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縣男子林春雄,不滿女友黃曉雲遭輕度智能障礙的14歲邱姓少女辱罵「幹」、三字經,竟率黃女和三惡煞同事虐打邱女,林男對她指侵,並指揮2男性侵邱女,5人將遭虐死的少女棄置竹東大橋下,之後還到卡拉OK歡唱,隔天又重回現場潑汽油焚屍,二審判主嫌林春雄無期徒刑,其餘20至28年徒刑,但高院更一審今加重改判,判林春雄死刑,3名男共犯無期徒刑,黃女20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3名男共犯無期徒刑 黃女20年有期徒刑

檢方當初是依殺人罪起訴,對林男5人均求處死刑,一審判5人皆無期徒刑;高院二審去年3月改依傷害致死、強制性交等罪,判主嫌林春雄、共犯陳哲儒無期徒刑,古志強28年、黃曉雲20年、何文軒20年。

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依共同故意對心智缺陷的少年強制性交殺人罪,改判林春雄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皆無期徒刑,皆奪公權終身,黃曉雲依共同犯對少年殺人罪,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判決指出,黃曉雲與被害邱姓少女口角,2015年5月17日晚間7時,黃女的男友林春雄與何男在網咖店徒手毆打邱女後,再由林春雄、陳、何、古、黃女分別騎車,強押少女至大同國小旁步道,以竹棍、安全帽等物毆打被害少女,期間陳嫌還指使未成年的曾姓、謝姓女童毆打邱女,直到路人制止才停手。

林春雄等人隨後將邱女強押到竹東河濱公園竹林大橋下,拳打腳踹邱女要害,恐嚇邱女若不接受性侵,就要被打死,最後指使古、何二男性侵她,邱女不堪凌虐倒地不起,5人將她丟在原地等死,離開現場跑去唱卡拉OK。

唱完卡拉OK後,陳、古2男返回橋下查看,發現少女已死亡,將她棄置在偏僻草叢,並返回卡拉OK店告訴眾人,林等4男晚間11時又返回現場,用砂石塗抹被害少女臉部,隔天購買汽油點火焚屍。

更一審認定,林春雄在本案居於首謀發起者與指揮角色,他的犯行是「趨近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審理時的態度未見絲毫悔悟之心,雖然精神鑑定認為無法排除他仍有教化可能性,但鑑定只是依據將來矯正技術的改良來推論其可能性,且教化並非死刑的刑罰目的,基於罪刑相當,不判林春雄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及社會普遍的法律價值與正義,因此判林死刑。

其餘4人則被認定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雖非事前縝密計劃而行事,但手段、情節、損害、犯後態度,都屬惡性重大,雖都不可輕饒,但仍未達最為兇殘且全無教化的程度,因此未判處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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