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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擊斃偷車賊再獲無罪 勇警張景義:重來仍會依法開槍

開槍誤擊竊嫌傷重死亡,高院再判員警張景義無罪,張今天出庭聽判,泛淚說很開心,重來仍會依法開槍,因「別無選擇」。(記者楊國文攝)

開槍誤擊竊嫌傷重死亡,高院再判員警張景義無罪,張今天出庭聽判,泛淚說很開心,重來仍會依法開槍,因「別無選擇」。(記者楊國文攝)

2018/07/26 11:0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警員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台北地檢署3度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景義,一審判無罪,高等法院認定黎嫌當時拒補且開車衝撞,案發地西門町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認定當時張是合法使用槍械,且只朝副駕駛座開槍,子彈是因「折射」才擊中黎嫌,未逾越開槍必要程度,今再判張無罪。因一、二審均無罪,依速審法限縮檢方上訴的規定,幾乎是無罪確定。

張景義今到庭聆判,合議庭審判長王復生宣判無罪後,重點說明無罪理由約10分鐘,張景義聆聽後,有禮貎向合議庭三法官行舉手禮,庭後,張景義泛淚受訪指出,高院再度判他無罪,很開心,「這是遲到5年的正義」,當天西門町人潮多,黎嫌駕車拒捕,先衝向他,接著又倒車逃逸,很可能危及他人,他開槍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合乎用槍時機和比例原則,且依據彈道比對,他開槍的位置與角度並非朝向駕駛人正面開槍,高院調監視光碟也查明此處,「若遇到和當天相同情況,我仍會大膽開槍」,因為「我別無選擇」。

全案偵、審期間,張景義堅持自己無罪,主張他非針對駕駛座開槍,且已以道義責任支付補償死者家屬80萬元,審理時甚至很感慨說「難道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拿警棍去敲嗎?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2013年8月13日,黎男因拒絕接受警方盤檢,駕車逃逸到西門町鬧區,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事件的張景義獲報加入圍捕,朝黎男的車輪連開2槍,1發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男送醫不治。

事後黎男家屬控告張員涉業務過失致死,北檢曾2度處分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北檢第3度偵查後,認定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

黎男家屬包括黎母與3幼子,一度求償1900萬,經法官勸諭,家屬已降至200萬,但張景義堅認無罪,符合用槍時機,不願和解賠償,不過他已道義給付80萬元「幫助對方年幼的小孩」。

檢察官起訴認為,當時張景義站在黎男車輛右前方1至2公尺處,嫌犯準備倒車離去,顯無衝撞員警的意圖,而張景義朝車窗開槍,傷人致命部位,違反用槍時機,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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