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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酒駕被扣罰單卻要業者繳 訴願翻案

一名租車業者因承租人酒駕,機車被扣,向宜蘭縣政府提起訴願;圖為租車業示意圖。(記者張議晨攝)

一名租車業者因承租人酒駕,機車被扣,向宜蘭縣政府提起訴願;圖為租車業示意圖。(記者張議晨攝)

2018/04/04 07:26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謝姓男子去年租車借給友人小明(化名),小明卻因酒駕被告發,機車也被查扣;小明拒繳罰款,警方要求租車業者繳納酒駕罰款等費用,才能領回車輛,否則將拍賣。業者不滿,認為罰款應由酒駕行為人「小明」繳交,扣車拍賣不合理,向宜蘭縣政府提出訴願獲得勝訴,繳交約6000元保管費與移置費後領回機車,免繳9萬元罰款。

謝男去年11月在羅東鎮租借機車,並將機車借給小明;小明酒駕被警方查獲,遭到告發罰款9萬元並查扣車輛。相隔半個多月,小明以沒錢為由拒繳,警方竟向車主(租車業者)追債,要求業者在期限內繳交罰款與移置、保管費用領回機車;若逾期未領回將「依法拍賣」。

此事引起租車業者不滿,他們認為酒駕的是小明,為何業者要幫他繳罰鍰,這種作法不合理,因此向縣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領回查扣車輛規定,「前項(被查扣)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3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者(包括酒駕等),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縣府認為前述規定的《其》,指的應是酒駕行為人,如果車主沒有酒駕就不適用,現行法規有疑慮。不過,交通部函釋「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縣府見解與函釋不同,縣府表示,交通部函釋超過母法範圍且無強制性,決定不予參考。

縣府指出,酒駕被告發,罰款本就應由行為人繳納,即使未繳交,也有「行政執行法」能對行為人強制執行,在此前提下,以扣車為手段,要求車主或業者繳交罰款才能取車的作法不合理,日前裁定業者訴願成功。

縣府表示,前年九月,羅東也有相同案件提起訴願,當時就判決警方「還車」成為全台首例;其實,台北市、新北市也有類似案例,但租車業者訴願都被駁回,宜蘭這2起是全台「唯二」勝訴的判例。

機車業者說,一輛機車殘值才3萬元,酒駕罰款要9萬,酒駕者不繳,卻要車主繳完全不合理,且車輛被扣期間,營業損失怎麼算?這項判決是「遲來正義」,希望政府修法,以免類似狀況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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