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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762號 法學教授︰有助避免冤抑

司進會認為大法官釋字762號,有助司法人權進步。(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進會認為大法官釋字762號,有助司法人權進步。(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8/03/12 15: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9日做成762號解釋,指刑事訴訟法33條2項違憲,司法院應於1年內修法,讓被告享有閱卷權利,對此,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律師劉邦繡今天(12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這在刑案訴訟人權保障上有很大的進步,有助避免冤抑。

曾任台中地院法官、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劉邦繡解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有請辯護人(律師)的被告,在審判中不能直接閱卷,只能取得「筆錄」的「影本」而已,其他的卷證資料不能閱覽查看,連影本也都不能取得,違法憲法16條的人民訴訟權保障,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劉邦繡指出,被告遭起訴到法院案件審理時,為了要澄清自己的犯嫌,就要做有效辯解,這自然需要了解自己被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資料是哪些?但現行刑事訴訟法33條規定,被告直接獲得卷證資訊的權利,竟然是以有無請律師當辯護人為區別,似乎是以被告資力做為差別待遇,明顯的已經妨害到被告為自己辯護的防禦權行使。

劉邦繡表示,刑事訴訟法必須修正現行規定,修正內容應該包括:有辯護人律師的被告,也可以不用透過辯護人律師,可以「直接」向法院直接獲得卷證資訊,這樣修正確實符合時代潮流,因現代科技進步,所複製之影本與原本幾乎相同,如此應可有效達到被告防禦之效果。

當然,如果被告一定要檢閱卷證,才可以有效行使防禦權,經法院許可後,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檢閱原始卷證,也是應當允許的。

針對這次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2號解釋,劉邦繡感到欣慰,指未來能有效、平等的保障被告在遭受刑事追訴時的訴訟地位與權利行使。因為,唯有避免冤抑,才能真正落實司法人權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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