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誹謗分不清 檢察官教你如何辨別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民眾謹言慎行,以免禍從口出。(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許多民眾與人發生口角吵到激烈時,常見挨罵一方怒嗆「我要告你誹謗」,事實上,刑法妨害名譽罪的處罰,多用到「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23日解釋,這兩罪的成立要件不同,民眾提告時應弄清楚,以免搞烏龍。
翁偉倫表示,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是在公開場合,未指明具體事實,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言語、文字、手勢等罵人,例如罵人「王八蛋」、「恐龍」等語,或以「三字經」罵人,又或是比中指,均為公然侮辱,最高可判拘役59日或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的「誹謗罪」,則是處罰陳述虛偽的事實,而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如誣指他人為「小三」,可處1年以下徒刑;若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誹謗別人,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
翁偉倫指出,爭吵過程常伴隨激烈言詞,如講到「我要讓你消失」等帶有恐嚇意味言語,則會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會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在於「言語」的內容有惡害的通知,只要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恐嚇罪,所以不一定要真的要去做加害的行為。
翁偉倫建議,不論公然侮辱或誹謗,爭吵時情緒上來,言詞到了嘴邊務必三思,以免「禍從口出」,無端吃上官司,最後賠錢了事收場,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