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說兒少「性交易」了 檢:已改成「性剝削」
司進會呼籲民眾對身邊的少年付出多一點的關心。(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不少人聽聞嫖客與雛妓性交,常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靜文6日表示,其實自去年元月一日起,該法就已修正正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民眾應認知未成年人遭到有對價的性交,實際上是種犯法的性剝削。
郭靜文指出,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條中的「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明定凡是使兒童或少年行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性交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的伴遊侍應工作,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
日前傳出一名21歲男子誘拐翹家少女同住,並提供毒品吸食,等到少女成癮,再要求她們肉償毒債,或施以酷刑要求街頭行乞,賺錢供其花用,郭靜文解釋,此種行為即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的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罪,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郭靜文認為,再重的刑罰,對於遭到性剝削或凌虐的被害人來說,都已無法平復其身心創傷,個人、家庭及社會都要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盼民眾能對周遭的人付出多一點關心,即時拉迷途的少年一把,或許就可以避免這樣的憾事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