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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世紀大辯論 學者顏厥安:判死定讞即喪失人性尊嚴

憲法法庭23日召開死刑存廢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23日召開死刑存廢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2024/04/23 18:1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3日召開死刑存廢言詞辯論,受邀出席的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認為,從判死定讞那一刻,死囚就喪失人性尊嚴,由於憲政體制內已包含保障人性尊嚴,可得出「死刑違憲」的結論。

顏厥安表示,德國基本法就算沒有明文禁止死刑,但基於「人性尊嚴」與「生命權核心內涵保障」,仍不允許死刑,而我國跟德國一樣,憲政體制內已包含保障人性尊嚴,從「死刑定讞」那一刻起,「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消失了,也就是宣告「已全然被人類社會所移除」,可得出「死刑違憲」的結論。

顏厥安認為,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牴觸人性尊嚴,社會責任論無法支持死刑;人性尊嚴在我國具備修憲地位,凌駕死刑所欲追求的價值;法律過度授權給法官宣告有無判死的權力,法官的裁量上限應止於無期徒刑。

台大法學院教授謝煜偉指出,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並非當然違憲,但只有「應報」合乎正當性,其餘如預防犯罪、社會象徵作用、撫慰被害者等,皆是附帶目的,這些目標在多數人心中或許占有相當程度份量,但仍需依憑「應報」才能存在,死罪是相對概念,沒有必死之罪行。

謝煜偉強調,我國死刑制度正處於持續、長期性的違憲狀態,且等待死刑執行的過程及槍決作為執行手段,有可能殘酷不人道,若憲法法庭認定死刑合憲,則必須限於故意致死亡結果的犯罪。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丞儀表示,死刑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對於我國憲法已確立的人性尊嚴原則、生命權和免於酷刑權利,構成過度干預,違反共和國原則,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憲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提及死刑,更不用說肯定死刑的正當性。

黃丞儀認為,死刑雖違憲,仍需考慮司法判決與人民的溝通,尊重不同意見、理解不安情緒;宣告死刑違憲後,宜由立法機關依照憲法判決意旨,於一定時間內刪除刑法或其他死刑規定;此外,由於終身監禁一樣剝奪受刑人復歸社會的機會,不應考量。在修法完成前,死刑應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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