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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遮眼?警「目視」取締未繋安全帶 被法官打臉了

員警取締未繋安全帶被法官打臉。(圖為情境模擬圖,記者顏宏駿攝)

員警取締未繋安全帶被法官打臉。(圖為情境模擬圖,記者顏宏駿攝)

2018/03/07 23:04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林姓駕駛人開車經過溪湖鎮彰水路,被警方欄下,理由是未繫安全帶,但該名駕駛人氣得火冒三丈,反問員警「你看走眼,拿出證據來!」員警沒有錄影,但還是開單告發,林男提出申訴,警方說,如果執法樣樣都要攝影證據,那麼國家行政作為豈不窒礙難行,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車子在行進間,員警在舉發不排除有錯看、誤判,現今錄影設備解析度高,架設攝影輕而易舉,警方應善加利用,此案警方不排除有疏失,判林男免繳1500元罰金。

該案發生於去年7月20日下午2點,陳姓員警站在彰水路2段路旁,見林男開車迎面駛來,他透過來車的前擋風玻璃看見駕駛人沒有繫安全帶,將其攔下,林男下車,堅稱自己有繫安全帶,「是你因反光而誤判」,員警當場開罰單,林男事後先向溪湖警分局申訴,要求警方拿出證據來,但警方來函稱「如果公務員一切行政作為都要預留證據以證實,則國家行政必窒礙難行」,認定舉發有理,林男再向法院提出申訴,他仍強調,員警逆光看車,導致誤判,要求警方拿出「未繫安全帶」證據來。

但警方答辯表示,「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要件,舉發之員警係「親眼所見」,其與林男素無怨懟,自無攀誣構陷之理由,而交通違規稍縱即逝,無法期待執法員警於發現後即刻攝影取證。

法官表示,陳姓員警除了書面陳述內容外,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而林男這輛車,就算沒有逆光,車內也比較陰暗,況其仍在行駛中,確實有誤判之可能,因此不排除有錯看、誤判之情事,再者現今科技水平,照相、錄影器材非常簡便,且諸多攝影器材解析度甚高,員警取締將其架設於路邊蒐證非常普遍,自應善加利用,否則取締爭議發生,就無法讓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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