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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女強取員警密錄器未遂 法院輕判拘役35日

林女不斷伸手企圖抓取員警胸口的密錄器,法院輕判拘役35日。(記者張瑞楨翻攝)

林女不斷伸手企圖抓取員警胸口的密錄器,法院輕判拘役35日。(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02/25 17: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具碩士學歷的林姓女子,去年3月20日投宿台中市一家旅館,卻因欠繳房費,與旅館人員起糾紛,中市警局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兩位員警到場,林女見黃姓員警胸口有俗稱密錄器的小型攝影機,竟一再伸手抓取密錄器,黃員趕緊伸手攔阻,林女雖未取得密錄器,仍造成密錄器攝影畫面搖晃,忍無可忍的員警依妨害公務罪法辦,台中高分院認為林女確實干擾警察行使職務,但並非暴力攻擊警察,依妨害公務罪輕判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林女投宿的旅館每天房費1000元,但林女只願給800元,旅館人員於去年3月20日中午退房時間,拒絕讓她續住,她卻拒絕離去,旅館只好報警。

立德所兩名員警到場時,林女見黃姓員警胸前有密錄器,她伸手想抓取密錄器,員警趕緊攔阻,林女仍一再伸手抓取,導致密錄器晃動,拍攝受到干擾,雙方拉扯時,員警的手腕受到輕微擦傷,員警無法容忍林女一再動手挑釁,甚而是挑戰公權力的行為,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法辦。

台中地院一審時,林女辯稱她與旅館之間是民事糾紛,警方無權動用公權力驅離她,台中地院卻認為,林女拒絕離去,旅館人員無法行使財產權,警方介入自屬合法,另外,林女雖未奪得密錄器,但已造成密錄器晃動,影響員警行使職務,觸犯妨害公務罪,但林女未達暴力脅迫程度,輕判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

林女與台中地檢署都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檢方認為林女與員警拉扯,導致員警手腕輕傷,這部分也構成妨害公務罪,林女則於二審時坦承部份犯行,二審認為,員警手腕受傷,並非林女用暴力手段造成,而是雙方拉扯導致,林女沒有妨害公務的犯意,二審時又坦承部份犯行,維持一審的拘役35日,宣告緩刑2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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