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值勤1小時卻沒加班費 監獄管理員提告遭駁

基隆監獄要求夜勤人員退勤晚1小時,被告上法院。(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監獄去年要求夜勤戒護工作人員下班時間往後延1小時,引發易姓管理員(現調任法院法警)不滿,批評獄方把退勤時間延後1小時,卻沒給加班費或補償,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決定興訟爭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指出,上班時間屬於業務分配的內部勤務措施,非行政處分,行政法院無法審理,駁回其訴。
基監夜勤上班時間原為晚上6點到隔天早上8點,去年3月起,獄方把退勤時間延長1小時到9點,易員認為此舉不但違法,也壓縮管理員在外權益,影響憲法保障的自由權。
易員指出,基監人事室編製的「新進人員服務手冊」,關於差勤管理注意事項寫到「夜勤同仁上班至隔日08:00(當中包括「實際在勤務崗位值勤時間」及「休息備勤時間」)」,制度施行已久,基監卻在沒有法源依據下,自行公布延遲1小時才能退勤。
基監解釋,夜勤須於25小時內值完2日勤務,期間應工作16小時、備勤休息9小時,備勤時間另給備勤費560元,但原本的計算方式只工作15小時,與法定工作時數不符,獄方依法延後退勤時間,作法無不當。
基監指出,夜勤人員勤務分配,應屬修正前的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易員若不服,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收案認為,勤務時間調整,未改變易員的公務員身分,亦未損及公法上的財產權,而是機關基於業務事務分配必要,所做的行政內部勤務措施,並非行政處分,易員起訴要件不符,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