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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中古車第3天就起火燒壞 要求退款卻遭拒絕

    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汽車是因引擎室起火才燒壞,且還在保固期內,判賣方賠償車價及拖吊費18萬餘元。(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汽車是因引擎室起火才燒壞,且還在保固期內,判賣方賠償車價及拖吊費18萬餘元。(記者王定傳攝)

    2018/01/17 18:1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一間園藝服務公司,2016年間花15萬餘元,向車商購買一台小貨車,不料,才交車第3天,員工駕車時竟發生行駛中火燒車事故,即時逃生才躲過一劫,氣炸求償;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汽車是因引擎室起火才燒壞,且還在保固期內,判賣方賠償車價及拖吊費18萬餘元。

    據查,該園藝公司與賣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交車後乙方(買方)若發現該車是借屍還魂或車身、車體有熔接、證件、引擎號碼有偽造、泡水車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時,可要求退車,甲方(賣方)願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不得主張異議」、「引擎、變速箱保固一個禮拜」。

    園藝公司因對方保證車輛狀況良好、引擎沒問題,因而於2016年5月30日辦理交車,不料,3天後即6月2日,員工駕車行經新北市雙溪區青雲路時,竟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緊急逃生才逃過一劫,園藝公司隨即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絕因而提訴。

    賣方於審理時主張,交車時車況沒問題,火燒車是因對方操作不當所致,不是賣方該負的保固責任。不過,法官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調查判定,車輛是因「引擎室」起火、燒壞,且還在保固期內,判車商返還車價及給付拖吊費合計18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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