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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野狗咬傷提國賠敗訴 法院:捕野狗非動保處法定職務

周姓男子遭野狗咬傷提國賠,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動保處無捕抓野狗的法定職務,並無怠於職務問題,判周男敗訴。(記者王定傳攝)

周姓男子遭野狗咬傷提國賠,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動保處無捕抓野狗的法定職務,並無怠於職務問題,判周男敗訴。(記者王定傳攝)

2017/12/20 19:4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周姓男子今年5月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計程車服務站遭野狗咬傷,他怪罪新北市政府沒豎立「野狗出沒」告示牌,未積極處理野狗問題,要求動物保護防疫處,國賠4萬元;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動保處無捕抓野狗的法定職務,並無怠於職務問題,判周男敗訴,可上訴。

周男指控,今年5月16日上午11時許,他在橋下遭野狗群咬傷小腿,導致他走路困難,往後只要看見狗都會怕,雖有注射狂犬病疫苗,但聽聞狂犬病有7年潛伏期後,整日徬徨不安;周認為,這群野狗群聚集遊蕩已久,會追咬腳踏車、機車、市民,市政府卻未積極處理、也沒立告示牌,管理有疏失,求償4萬元。

動保處則主張,周男所稱的「野狗」,是否真是野狗,還是家犬,仍無法判斷,且該地並無流浪狗盤據,今年也只有一件(即本案)咬傷事件,動保處又非該地主管機關無權設置告示牌,況設置告示牌,恐將造成民眾恐慌,主動驅趕野狗,反提高傷人機率;至於是否抓捕野狗,動保處依法有裁量權,縱不抓也不違法,況事發前數月已積極抓捕巡查。

法官認為,該處是計程車服務站,無固定野狗群盤據,未設置告示牌,難認有缺失;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動物,非特定人權益,而野狗有流動性,捕捉上有不確定,難以全部仰賴公權力,個人防護措施是有效方法之一。

雖動物保護法有規定,棄養的動物「得」逕行沒入,但須視掌握野狗動態及捕捉可能性而定,主管機關有相當裁量空間,所謂「得」逕行沒入者,是指已被捕抓完成,或有掌握動態的野狗,沒掌握者「沒入」並無意義,條文雖賦予沒入規定,但不能說就有捕捉野狗的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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