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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侵害接見權 律師獲國賠1‧4萬

    律師郭憲彰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遭拒,屏東地院認為看守所有疏失,應賠償郭憲彰1萬4千元執業損失。(記者李立法攝)

    律師郭憲彰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遭拒,屏東地院認為看守所有疏失,應賠償郭憲彰1萬4千元執業損失。(記者李立法攝)

    2017/11/28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律師郭憲彰到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遭拒,認為身為律師的接見權受侵害,提出75萬1元的執業及人格損害求償。屏東地院認為屏東看守所有疏失,符合國賠要件,判決應賠償郭男1萬4000元執業損失;至於信用、尊嚴及人格權等非財產上的損害,法官認為郭男提不出證明,求償無據駁回。

    62歲的郭憲彰曾擔任高雄葉少爺酒駕案的被害人律師,去年9月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律師節慶祝活動,邀請總統蔡英文出席,總統特勤人員在會場外放置安檢門,要求出席律師都須安檢,引發郭男不滿,認為猶如「鑽狗洞」,憤而推倒安檢門,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郭憲彰去年8月主張,他在103年8月27日以委任辯護人身分,向屏東看守所申請接見被羈押的黃姓當事人,遭看守所人員以檢察官不准為由拒絕,他認為看守所於法無據,侵害他接見當事人的權利,以他出勤費每小時4000元、出勤時間3.5小時計算,受有1萬4000元執業損失,並對他信用、尊嚴及人格權造成損害,共要求看守所賠償他75萬1元。

    屏東看守所主張,當天有請示屏東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黃姓當事人為禁止接見通信的羈押被告,且無法確認郭男所持委任狀形式上是否為真,因而未辦理接見,承辦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無故意或過失。

    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應使用「限制書」,郭憲彰申請接見當天,屏東看守所應通知檢察官,若有限制接見的必要,應請檢察官於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限制書,但看守所卻提不出相關證明,顯然違反規定,侵害郭男的接見權,判准賠償郭男1萬4000元執業損失;至於郭男另提信用、尊嚴及人格權等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提不出證明駁回。

    郭憲彰昨天表示,簡易訴訟有75萬元門檻,他刻意將求償金額訂在高出1塊錢,是為避免該案二審上不了高院,此案他一定會上訴,同時也不排除對不准他接見被告的屏檢求償。

    屏東看守所表示,該所承辦人員依照檢方指示辦理,卻要承擔國賠責任,實不合理,將爭取上訴;屏檢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該案有關律師出示的委任狀是否有疑義,將深入了解,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適當做法。

    律師郭憲彰。(資料照)

    律師郭憲彰。(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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