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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吸金集團認證合約 律師判刑確定還將懲戒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最高法院外觀。(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7/11/01 19:3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洪百里、賴瀧瀅等人成立藍金科技等公司,以高獲利且經律師認證為由,大肆吸金19億餘元,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違反銀行法判處洪、賴兩人各5年、1年10月徒刑,協助洪男等人認證投資合約的律師李慶豐、陳德峯各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兩律師還須繳回認證費用共72萬元,全案確定;資深法官指出,兩律師將送律師公會懲戒。

判決指出,洪百里、賴瀧瀅等人在96年到97年間,以藍金公司、開拓公司等公司名義,經營海洋深層水,聲稱獲利豐厚,如投資可獲年利率18.25%到20%為由,向民眾2320人次吸金,金額達19億8253萬2千元,97年7、8月間無預警止付利息,投資民眾損失慘重。

最高法院認為,洪百里等人非法吸金、惡性重大,李慶豐、陳德峯身為律師,明知本案是違法吸金,卻在96年1月到12月,各以每份400元或200元代價,替合約書蓋章「鑑證」或「審閱」,兩人各獲取報酬51萬9200元、20萬2400元報酬,已明顯觸法。

最高法院指出,銀行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金融秩序、嚴懲地下金融行為,避免投資大眾受到高獲利吸引而遭到投資風險,因此須懲處洪百里等人吸金犯行,另外,律師不該主張替洪百里等人吸金案認證獲取報酬,是律師工作權而免責,工作權不能凌駕銀行法,因此也須對律師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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