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履行「禁搭便車條款」 華航不認違約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罷工示威,與華航簽訂提高外站津貼等7項訴求。(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要求提高外站津貼,且非會員不得享有(禁搭便車條款),獲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應允,但華航事後也給未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相同待遇,被勞動部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滿,主張禁搭便車條款是非法無效約定,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勞動部裁決。
華航委任律師開庭表示,空服員工會與華航簽訂的協議,日前已被北高行判決不是團體協約,因此不受「團體協約法」中的禁搭便車條款保護,既然協議中的禁搭便車條款無效,華航不須履行並未違約。
華航律師主張,基於勞動法之平等原則、同工同酬原則、義務衝突理論,將全體空服員外站津貼金額調為一致,並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委任律師指出,華航明知簽了禁搭便車條款,卻仍給予企業工會同額外站津貼,還提前1天實施,條件優於實施罷工的空服員工會,可能造成空服員工會失去會員,構成工會法之不當勞動行為。
空服員工會律師表示,華航員工為當然企業工會會員,但企業工會長期受到資方控制,迫使員工得在外自組空服員工會與機師工會,透過有風險的罷工爭取權益,若沒罷工的企業工會也享有成果,將可能造成無人願意參加複數工會。
由於空服員工會律師開庭前才收到委任狀,法官給其3週閱卷與書寫聲明,擇期再開庭。
勞動部當時雖裁決華航違反外站津貼的禁搭便車條款,但駁回空服員工會對華航的其餘訴求,空服員工會曾就被駁回部分向北高行提告,日前被法官駁回;本案則是華航單獨針對禁搭便車條款裁決提告。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聚集於南京東路的華航台北分公司罷工示威。(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