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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院際調解權」無罪 馬被8年前的自己打臉

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記者謝君臨攝)

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記者謝君臨攝)

2017/09/18 11:5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今罕見召開上訴記者會,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表示,馬在98年邀約五院正副院長餐敘時,明確指出,憲法學界皆認為,總統並不適合扮演「院際調解權」此一角色,過往數十年來,慣例皆是聲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釐清院際間的職權糾紛。

北檢起訴認定,馬英九於民國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以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同年9月4日,馬涉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等資料。

但法官認為,馬當時是在行使憲法44條所賦予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馬的洩密行為雖符合犯罪形態,但在行使憲政層次的總統職權,屬「依法令之行為」,符合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條件,且馬只以不公開方式向江、羅口頭轉述討論案情,侵害隱私與秘密達最小程度,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認定馬的洩密行為不具違法性和可罰性,不予處罰。

對此,北檢今拿出8年前的總統府新聞稿,指馬於98年5月5日上午邀約五院正副院長及秘書長座談餐敘時,在會中致詞表示:「根據憲法第44條,總統也有調解院際紛爭的權限,但長期以來,憲法學界皆認為,總統並不適合扮演此一角色,過去數十年來,我國所建立的憲政慣例皆是聲請大法官釋憲,由大法官釐清院際間的職權紛爭」。

周士榆強調,從上述的新聞稿中,足見馬也自認我國欠缺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之憲政慣例,更加突顯北院判決適用「院際調解權」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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