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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林鎮長黃貞瑜夫婦涉貪案 改判1年定讞得緩刑

前大林鎮長黃貞瑜夫婦涉貪案,二審均改判1年、緩刑3年,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曾迺強攝)

前大林鎮長黃貞瑜夫婦涉貪案,二審均改判1年、緩刑3年,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曾迺強攝)

2024/02/16 18:20

首次上稿2017/09/07 21:11
更新時間2024/02/16 18:20

〔記者曾迺強、丁偉杰/嘉義報導〕民進黨籍嘉義縣農會總幹事黃貞瑜於大林鎮長任內,與任職嘉義縣政府新聞行銷科員的丈夫李豐全,被檢舉公務車私用案,一審判黃貞瑜1年8月、李豐全1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改判兩人各處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3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黃貞瑜(34歲)與丈夫李豐全(37歲)以大林鎮公所的豐田1800CC環保稽查車,做為上下班代步交通車,申報油料費、汽車保養維修費,李調職至嘉義縣政府後,黃指示公所,將環保稽查車變更為鎮長座車,並供李上下班使用,2人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間不法領取公款51萬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嘉義地院一審審理後,認為2人觸犯公務人員假藉職務詐欺得利罪,為共同正犯,判黃貞瑜1年8月、李豐全1年6月。當時黃貞瑜受訪時說,「為6183元判2人共3年2個月,不可思議也不符比例原則」,將上訴捍衛權益。

全案歷經二審審理,台南高分院於2017年判決黃貞瑜與其丈夫李豐全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3年,並應均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全案定讞。

黃貞瑜於一審判決出爐時,發布聲明指出,自擔任鎮長以來,為讓公務執行順暢,長期將2部私家車與1輛宣傳車無償提供給公所,做為公務使用,「或許在這樣的環境下,讓李豐全產生公私分際不清,進而有後續爭議產生。」

黃貞瑜在聲明中說,這確實是不對行為,但絕非是意圖詐取公款,在法庭上也都一一呈現,合議庭以她共同詐取不法所得6183元,重判1年8個月有期徒刑,她完全無法接受,將上訴捍衛權益。

台南高分院撤銷改判原由,認為黃貞瑜夫妻將公務車挪作私用,逸出公務車使用規定,並持車隊加油卡核銷油料,而違背忠誠義務,並無原審認定詐欺得利犯行,原審未審酌李豐全已繳回油料不法利益6183元,量刑過重,兩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因此另為適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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