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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聽勸阻執意酒駕 嘉義男撞死女騎士判3年半

嘉義地院審判長張志偉(中)、法官陳盈螢(右)、鄭諺霓(左)說明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及評議情形。(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地院審判長張志偉(中)、法官陳盈螢(右)、鄭諺霓(左)說明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及評議情形。(記者王善嬿攝)

2024/04/26 18:58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縣張姓男子去年元月酒駕撞死女騎士,為嘉義地區國民參審首案,張男雖坦承犯罪並與被害家屬和解,但嘉義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考量張男經友人勸阻,仍執意酒駕,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今天下午判張男3年6月,可上訴。

張姓男子遭控去年元月19日下午2點半左右,在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魚市場旁蚵寮喝5瓶啤酒後,晚間7點多駕車上路,行經166縣道4公里處,追撞前方的女機車騎士,造成對方彈飛、撞擊車子擋風玻璃,送醫不治,張男酒測值達0.89毫克。

此案23日至25日由6位國民法官與嘉院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陳盈螢、鄭諺霓3人共組合議庭審理,張男由法院指定張道周辯護,嘉檢由檢察官葉美菁、陳則銘蒞庭。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張男在現場坦承犯罪,符合自首規定,然而在禁止酒駕宣導及經友人勸阻,張男仍執意酒駕,不符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條件。

刑度部分,雖然張男認罪,且與被害家屬和解,賠償300萬元,然而被害家屬到庭陳述沒有真正寬恕張男,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害家屬感受應兼顧,兩相權衡之下,評議時經多數決,最後認為應處刑3年6月。

嘉院審判長張志偉說,此案被告雖已與家屬和解、賠償,然符合國民法官法的故意犯行致人死亡條件,即使張男曾提出不行國審聲請,但此案屬重大案件,仍有讓國民參審、借助國民生活經驗審酌判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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