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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心、母女連心」監護權之爭 法院傷腦筋

林婦與翁男離婚後為爭取子女監護權對簿公堂,兒子想和父親住,女兒要跟母親生活,監護權難以取捨,屏東地院法官考量小姐弟不該因父母離異而被迫分開,將姐弟監護權判給家族支持系統較佳的女方。(記者李立法攝)

林婦與翁男離婚後為爭取子女監護權對簿公堂,兒子想和父親住,女兒要跟母親生活,監護權難以取捨,屏東地院法官考量小姐弟不該因父母離異而被迫分開,將姐弟監護權判給家族支持系統較佳的女方。(記者李立法攝)

2017/09/06 16: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婦與翁男離婚後為爭取子女監護權對簿公堂,經專業親職機構訪視後,認為兩人都適合擔任監護人,但彼此關係卻嚴重對立,兒子想和父親住,女兒要跟母親生活,監護權難以取捨,法官考量小姐弟不該因父母離異而被迫分開,將姐弟監護權判給家族支持系統較佳的女方,男方若不服可抗告。

林、翁兩人育有一對分別就讀小五及小三的女兒、兒子,去年兩人離婚後,關係形同水火,為爭取孩子監護權互不相讓,只好交給法院裁定,屏東地院家事庭委託專業親職機構進行訪視,發現林、翁兩人都能提供女子不錯的生活環境,皆適合擔任監護人,但兩人關係極為對立,難任友善父母的角色。

經詢問小姐弟的意願後,發現姐姐較依賴母親,弟弟比較想和父親生活,法官考量小姐弟面對父母離異已屬無奈,如強行再將姐弟兩人分離,家庭關係變化過大,為了讓姐弟可相互陪伴成長,實不宜將兩人親權分開行使。

法官多方比較後,認為女方對照顧孩子較細心,且家族支持系統也較佳,於是將小姐弟的監護權判給媽媽,爸爸每月個須支付兩名子女各8千元扶養費,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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