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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贓車被逮 辯車子是「借來的」竟然沒事!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2017/07/03 15:31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劉姓男子前年10月間,在旗山地區被警方查獲開贓車,劉辯稱車子是透過友人向潘姓男子借來的,警方也找來潘男訊問,並將兩人依贓物罪移送法辦,但檢方認為劉男明確交代車輛來源,予不起訴,只起訴潘男,但橋頭地院仍以收受贓物罪證不足判潘無罪。

前年10月19日卓姓女子所有的轎車報失竊,同年10月26日警方發現劉姓男子開這部贓車形跡可疑,經比對車牌及車身、引擎號碼,發現是一部贓車。

劉男辯稱,車子是透過李姓友人向潘男借來的,警方循線找到潘男,但潘只稱劉、李兩人確實來過他的住處聊天,但否認借車給他,劉、潘兩人都被依涉贓物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劉男有明確交代車輛來源,且配合調查態度良好,給予不起訴處分,僅起訴被控借車給劉的潘男。

檢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劉指控向潘男借車的過程,地點、有無交付車鑰匙等說詞前後不一,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曾支配這部汽車與收受贓物之犯行,也判決潘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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