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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澎湖空難高勤官、塔台員究責 地檢署提上訴

奪走49條人命的復興澎湖空難,檢察官提出上訴。(資料照 記者劉禹慶攝)

奪走49條人命的復興澎湖空難,檢察官提出上訴。(資料照 記者劉禹慶攝)

2017/06/20 13:38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造成49人死亡的復興澎湖空難,澎湖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馬公塔臺管制席李佳峯判決無罪;但檢察官認為荊元武未准予變更跑道使用方向、李佳峯未通報跑道視程數值驟降變化,都有過失,因此提出上訴。

檢察官表示,原審誤解相關飛航法令,誤以為風速5浬以上應逆風起降,導致誤判。被告荊元武於空難發生前,明知當時馬公機場天氣處於不穩定狀態,無正當理由卻遲不同意在空航機變更02跑道降落,復興正副駕駛員於發生空難前,仍在尋找20跑道(燈光),而02跑道導引降落及跑道燈光設備比較齊全,被告荊元武之過失與空難有因果關係。

上訴書表示,被告李佳峯違反規定,未將20跑道視程(RVR)由19:00時之1800公尺降至19:01時之800公尺、再降低至19:02時之650公尺、19:03時之600公尺等資訊,提供給事故飛航組員,導致復興班機駕駛員在低能見度情況下降落,被告李佳峯之過失既製造不應容許風險,其過失與班機失事顯有因果關係,應負業務過失致死責任。

上訴書表示,飛安會職責係促進飛行安全,而非責任歸屬。飛安會對於過失的定義或認知,未必與司法機關相同,法院就專業知識固應尊重飛安會,但仍應循司法實務上已普遍接受法律見解,判斷被告過失與空難有無因果關係。原審判決因有應調查重要證據而未調查,未傳喚告訴人(同型機師徐柏岳)到庭,使其有陳述意見及說明機會,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誤解專業法規規定,難認原判決妥適,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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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左〉是否有過失,檢院不同調。(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左〉是否有過失,檢院不同調。(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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