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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空難一審判決 高勤官、塔台員均無罪

復興澎湖空難奪走49條寶貴人命,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復興澎湖空難奪走49條寶貴人命,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2017/06/01 18:37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奪走49條人命的723復興澎湖空難,前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馬公塔台管制員李佳峯,今經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判決書認為復興正副駕駛未依標準程序降落,才是釀成事故的主因,澎湖地檢署表示將再研究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荊元武擔任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決定馬公機場跑道使用方向;李佳峯則是民航局馬公機場塔臺管制員,負責提供在空航機氣象資料及頒發飛機起降許可。民國103年7月23日17時45分復興GE222班機自高雄國際機場起飛,由正副駕駛李義良、江冠興連同機組員乘客58人前往馬公機場。

由於當時天候不佳,駕駛提出由配置有VOR(距離及方向導引儀器)非精確進場系統,改為配置有儀器降落系統(ILS,有距離、方向及下滑角導引)的02跑道降落,但荊元武遲未同意;而李佳峯也未將19時01分至19時06分,能見度由1600公尺下降至600公尺,已遠低於20跑道下降標準800公尺資訊,通知正副駕駛,因此澎湖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將2人提起公訴。

澎湖地方法院認為馬公機場20跑道VOR進場最低下降高度為330呎,正駕駛李義良違反操作規定,將該機下降高度約168至192呎之間,並與副駕駛江冠興試圖目視尋找跑道環境,未依已頒布飛航程序於通過誤失進場點,或在此之前執行誤失進場程序,才是班機失事的主因,與荊元武遲遲未准更換跑道降落及李佳峯未提供驟降氣象資料,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判決2人無罪。

前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左〉,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前空軍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左〉,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資料照、記者劉禹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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