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獨家》警方採證連環錯 保時捷時速狂飆176公里免罰

國道警方在高速公路上取締超速車輛,卻因採證連環錯,被新竹地院判決撤銷罰單,圖為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槍執法畫面。(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國道警方在高速公路上取締超速車輛,卻因採證連環錯,被新竹地院判決撤銷罰單,圖為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槍執法畫面。(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7/05/24 22: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陳姓男子開保時捷行經中山高苗栗路段,被國道警方雷射槍測出時速高達176公里,然事後卻無法證明是保時捷超速,過程中警方不僅認錯車款、坦承晚上都是看得到燈光而已,甚至連證據時序也錯亂,新竹地院判決撤銷罰單。

去年11月陳男開車行經中山高南下125公里、時速限制100公里處,經國道警察持雷射測速儀測定時速176公里,當場攔停裁罰8千元。

陳男說,他是以時速105公里定速行駛,無故遭警方攔截,但警方無法證明是他的車,因此當場拒絕簽收。

新竹地院調查,該雷射測速儀施測時,無法拍照取證,完全無法判別車輛任何特徵。

再者,施測員警坦承以測速儀單一鎖定超速車輛,根據車型及車牌前3碼英文字母後追趕攔阻,然而攔到陳男時,陳男說「你怎麼能確定我超速?」警員則回「晚上都是看得到燈光而已!」

法官檢視警車內行車紀錄影音光碟,在員警駕車追逐之際,車上另一名員警詢問何種車型時,測速的員警答以「好像馬自達之前的那一種跑車」,然而陳男卻是開保時捷。因此警方聲稱「無誤認之虞」,但法官已無法採信。

且法官當庭勘驗的警方行車紀錄器畫面,警車開始啟動追蹤違規車輛之時間為「18:36:58」,並於「18:38:52」發現超速車輛,與測速儀之擷取畫面所示測得超速時間為「18:38:35」,在時序上顯屬倒置而不合情理,就算是主張單純設定誤差,但已經無法作為取締證據。

警方喊冤說,該超速車輛在短短128秒間行駛約6公里距離,才被警方攔到,顯非時速105公里的車輛所能達成,故陳男確有超速,然法官認為,這種說法當然是以「同一車輛」為前提,若非同一車輛,自不存在128秒時間內行駛6公里的事實,最後地院判決撤銷罰單。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