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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吳陳鐶:同婚非普世人權

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章違憲,大法官吳陳鐶(圖)提出不同意見書。(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章違憲,大法官吳陳鐶(圖)提出不同意見書。(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7/05/24 18:3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章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使同性二人可登記結婚;大法官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婚姻自由的核心內容是一夫一妻制,應受憲法保障,多數贊成同婚的意見是「反客為主、倒果為因、邏輯謬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應由公民投票或國會的民主程序來決定。

吳陳鐶認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反映國家社會與文化價值觀,應透過立法院或全民公投的民主程序,來決定是否要變更其意涵,不宜一昧仿效他國作法。

吳陳鐶認為,台北市政府的釋憲聲請不合規定,民法是中央立法執行,主管機關法務部先前研析後認為民法限制同性不得訂立婚約或登記結婚的規定未違憲,內政部也無不同意見,北市府為地方行政政府,應受法務部的見解拘束,聲請釋憲不符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應不予受理;而大法官會議受理此案,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使大法官會議淪為行政機關法律諮詢的角色」。

他認為,婚姻自由與結婚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的自由,並經釋憲解釋適用憲法第22條的「其他自由與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核心內容就是一夫一妻制度,民法規定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本件釋憲案中,支持同婚者卻從「婚姻自由不限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導出「民法婚姻章有立法瑕疵」,吳認為這是反客為主、倒果為因,他無法認同這套謬誤的邏輯。

吳陳鐶接著指出,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規定男女才能締結婚姻,公政公約也規定「男女(men and women)」才能結婚,而非「人人(everyone)」,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並未違反兩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日本憲法都規定異性才能結婚,聯合國目前193個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者僅21國。

吳陳鐶認為,不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並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一夫一妻制除了不能或不想生育者外,具有維繫人倫、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養育子女等功能,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攸關國家永續發展,我國生育率長期持續下降,少子化現象嚴峻,高齡化社會變遷較西方國家急促,為了維繫家庭功能、維持人口結構有助永續發展,以民法規範其間的差別待遇,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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