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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18支名錶 采盟前經理挨告求償千萬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手錶部門前經理兼銷售業務吳男在職時,侵占價值車過1561萬餘元的18款名錶(翻攝網路)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手錶部門前經理兼銷售業務吳男在職時,侵占價值車過1561萬餘元的18款名錶(翻攝網路)

2017/05/24 11:2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手錶部門前經理兼銷售業務吳男,被控侵占18支總價超過千萬的手錶,遭索賠。雖被告出庭時曾辯,相關單據沒有個人簽名無法證明他有領錶且調撥單也不實等,否認侵占犯意;但法官認定被告確有所犯,判他應賠1561萬餘元,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吳男任職期間負責掌管手錶定價與進出貨、庫存等方面管理,職責內應遵守公司所訂作業管理程序,並監督倉管員作業程序;但他被公司指控,故意不督促倉管員以利監守自盜,以「待售」為理由,先後使用調撥單申請領取18支名錶。

吳男成功侵占錶後,去年1月7日即請病假返家休息;原定當月18日返回工作崗位,但因未出現才被發現犯行,遭提告求償。據公司統計,被侵占的手錶中,屬GB陀飛輪要價405萬6000元最高,其次是要價152萬元的金僑玫瑰金皮帶全鑽錶,最低也要價48萬元的AD48潮汐PG咖啡面皮帶錶。

被告開庭時辯稱,相關單據上並無個人簽名,因此無法證明他有領錶一事;另,他雖在另張調撥單上簽名,但製作日期在先、蓋章日期在後,也屬不實;此外,告訴人提出的個人調撥資料,無法證明被告有調撥紀錄,在在無法證明他有侵占情形。

不過,法官找來倉管員與業務員作證,均證稱手錶是被告領走,證詞被採信;雖被告後又辯稱,公司已知情借用但不予追究,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所言不假,因此判被告須照價賠償1561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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