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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在捷運猥褻少女下體 色男轉戰公車判刑2年

曾在捷運猥褻少女被判刑的鄭姓男子,惡性不改,前年改在公車上強制猥褻兩名高中女生下體、臀部等處,高等法院依「對未成年人強制猥褻罪」判他兩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曾在捷運猥褻少女被判刑的鄭姓男子,惡性不改,前年改在公車上強制猥褻兩名高中女生下體、臀部等處,高等法院依「對未成年人強制猥褻罪」判他兩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2017/04/17 12:4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捷運犯下多起強制猥褻案的鄭姓男子,前年10月起改在公車上伸出「鹹豬手」,共強行猥褻2位高中美少女下體、臀部等私密部位,鄭男被逮獲竟大言不慚辯稱,「輕微碰觸」到被害人下體等處,頂多是性騷擾輕罪,但高等法院認定他涉強制猥褻2少女的犯行明確,且惡性重大,今依「對未成年人強制猥褻罪」判2年徒刑;可上訴。

鄭男91年曾在台北捷運上猥褻少女下體,被判刑1年6月,但獲緩刑4年確定。94年間,他再度在北捷猥褻年輕女子下體,被判刑1年,並施以強制治療;沒想到97年間,他又在捷運猥褻女乘客的下體,被判1年6月確定。鄭男出獄後,仍於103年在公車上偷摸女高中生大腿,被判刑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104年10月12日上午7時,鄭男在新北市新店區三民路搭上公車,故意緊靠15歲高中女生小麗(化名)的右後方,利用公車行駛中搖晃作為掩護,伸右手隔著她的裙子以「手指上下右左抖動」方式撫摸其下體約20秒得手;小麗原本以為是乘客包包誤觸所致,後來覺得不對勁低頭查看,鄭男才縮手。

但公車行進間因路面不平而搖晃,鄭男竟又隔著小麗裙子強行撫摸大腿和臀部,她氣得大力跺腳表示不悅,鄭男匆促下車,小麗到校後打電話告知母親,並陪同報警。

同月23日上午7時,鄭男食髓知味,在同一路段的公車上,藉公車晃動的老步數先以手不斷碰觸16歲高中女生小玉(化名)身體,發現她無激烈反應,即隔著她的運動褲,強行撫摸其下體3次。小玉強忍直到鄭男在「七張(寶橋路)」公車站下車後,立即告知車上友人並通知司機報警,將鄭男查獲。

鄭男應訊只承認「輕微碰觸」到小麗和小玉的下體、大腿等處,但搬出法條說,他都是「碰一下就離開」,僅是「短暫接觸」,應該僅構成性騷擾。不過,高院認定鄭男所為已屬強制猥褻犯行,且一犯再犯,惡性重大,判他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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