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起訴 3大罪都可易科罰金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今天(14日)偵查終結,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將馬英九起訴,並由北檢發言人張介欽對外說明偵結結果。(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等案,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洩露國防以外機密、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起訴馬英九;北檢表示,除了個資法是2年以下徒刑之罪,另2罪均是3年以下徒刑之罪,3罪從一重論處,合併可處3年以下徒刑,3罪均屬於可易科罰金之罪。
起訴書指出,為保障人類固有之尊嚴與平等不移之權利,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976年3月23日生效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均明文指出,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北檢指出,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負有「憲法機關忠誠」的義務,應遵循並維護憲政秩序,其職權行使並非無限上綱,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馬英九僅因與王金平等人的理念差異,竟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露及教唆洩露偵查中秘密等犯行,已侵犯人民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