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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假檢察官取錢3次 車手重判2年4月

2016/11/18 17:2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國內跨國詐騙案頻傳,專門領錢的台灣車手落網後,進入法院審理,常因無法與國內的首腦相連結,以致被輕判,此狀況為國人所詬病,但新法在今年7月上路後,車手沒好運氣了!

彰化縣一名受雇養豬的顏姓男子,被詐騙集團吸收為車手,扮演假檢察官取錢3次,3被害人共失金210萬元,法官依新修正的「車手條款」判刑,結果顏男被重判2年4月。

檢警偵辦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時,常發現可疑金流,但幕後黑手藏身隱密、不易揪出,且集團常製造金流斷點,領款車手不易與詐欺主謀連結,導致領贓款和詐欺犯行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易證明,法院難以依刑法的詐欺罪予以重判,一般刑期大都在1年以內,有的甚至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役就沒事。

新修正的刑法第399條,主要針對車手,「車手」拿提款卡提領贓款,無法交代款項來源,就可能被認定涉及洗錢,最重可判5年、最高得併科罰金500萬元。

該案被告顏男接受國外不知名同夥指示,假扮檢察官,拿假公文書,騙取3名被害人,雙方約在一地點交款,被害人分別交出40萬、80萬、90萬元。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顏某使用的車輛,循線逮人。顏男到案後,坦承犯案,原以為可以獲得輕判,沒有想到法官依新法重判他2年4月。

法官表示,新法在今年7月1日公佈實施,依新修訂的刑法339條之4規定,若有3人以上共犯、冒充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電視、電子通訊網路犯之者,就觸犯該法條,最重可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罰金。

法官指出,被告雖非集團首腦,但其以假的政府公文書行騙,嚴重傷害政府威信,犯後又未還款給被害人,因此量處上述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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