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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不會教訓!貪警擄妓勒贖 每隔幾年就發生

桃園市警局普仁派出所爆發擄妓勒贖弊案,事實上,相關弊案已經有多次案例。(記者李容萍攝)

桃園市警局普仁派出所爆發擄妓勒贖弊案,事實上,相關弊案已經有多次案例。(記者李容萍攝)

2016/09/21 23:47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當年造成台北市警界震動的中正二分局警員陳良達擄妓勒贖案,牽連北市多個警局及派出所官警,當時人人自危,但「掉了傷疤就忘了痛」,事過境遷後,警察還是沒學到教訓,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再發生員警涉入擄妓勒贖案。

當年台北市警局陳良達等警員被控在2000年11月起,先查獲非法賣淫的中國妹,控制其行動,再向所屬應召站勒贖,後變本加厲,利用路檢及召妓釣魚手法,強行押走中國賣淫女子,再向色情業者索賄,每名女子收5、6萬元贖金後放人。

2004年4月,桃園縣也爆發員警擄妓勒贖案,八德分局林姓巡佐查獲中國應召女賣淫,要求假結婚來台的趙姓女子,連絡黃姓人頭丈夫交付8萬元贖人,深夜在派出所前取款,被檢調當場查獲。

2007年6月,當時還稱台北縣的三重分局周姓巡官與永和分局林姓警員,查獲中國籍唐姓女子從事性交易,卻以此要脅唐女所屬應召站支付10萬元,做為不移送偵辦的條件,還嗆說「處理不好,以後也不用開了」,雙方談妥約定交款時,因唐女的丈夫報警,被台北市警方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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