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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車商勾結竊車集團 賣「借屍還魂」車坑騙消費者

警方常發現中古車商用「借屍還魂」手法詐騙,圖為警方聘請技師還原車身號碼,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攝)

警方常發現中古車商用「借屍還魂」手法詐騙,圖為警方聘請技師還原車身號碼,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攝)

2016/09/12 15:2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中古車商何智偉,用低價買1輛車禍事故車,再委託竊車集團同款型的自小客車,以塗改車身號碼的「借屍還魂」方式,把贓車變成車禍事故車,以約50萬元高價賣給林姓男子,台中高分院依變造準私文書罪,將這名惡劣車商判處徒刑5月,可以易科罰金,尚未償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3萬元宣告沒收,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何智偉用12萬餘元買入1輛事故車後,委託詹姓男子修復(判刑6月確定),想賣給不知情的何姓男子,不過,詹男見車輛毀損嚴重,無法修復,遂與何智偉商議後,夥同賴姓與劉姓男子(2人涉加重竊盜罪審理中),前年6月11日在台中市偷1輛同款自小客車,交給林姓與洪姓男子變造車身號碼(2人涉變造文書罪審理中)。

這輛贓車用「借屍還魂」方式,變成上述無法修復的事故車,再由何智偉以近50萬元賣給林男,林男並用此車貸款,支付何智偉購車費,不料,去年6月19日,台中市警局三分局查緝竊車集團,發現林男購入的是贓車,林男才知道買到俗稱「借屍還魂」的贓車。

何智偉供稱,他沒有詐欺與偽造文書的犯意,也不知道「借屍還魂」一事,偷車等行為是詹男等人所為,與他無關,詹男卻作證說,這輛車可以視為「何智偉跟我下單」,他建議何智偉用「借屍還魂」的方式來騙林男,何智偉同意且參與。

台中地院一審依變造準私文書罪,判處何智偉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何智偉與檢方都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何智偉身為中古車商,不思以正當管道賺錢,竟以「借屍還魂」車轉售不知情的林男,還狡辯否認犯罪,維持5月的量刑,犯罪所得扣除已償還被害人的金額,還有3萬元的不法所得則宣告沒收,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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