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運將摸胸襲腿爛醉女客被囚 判賠25萬
北市計程車司機王鈞義,在東區夜店門口載到爛醉小蓉(化名),見對方不省人事,竟載到松山區濱江街旁河濱公園猥褻。(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計程車司機王鈞義,在東區夜店門口載到爛醉小蓉(化名),見對方不省人事,竟載到松山區濱江街旁河濱公園猥褻,刑事部分被判有期徒刑10月,目前在監執行中;他也被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告訴。法院今(29日)天下午判他須賠25萬,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上週三(22日)開庭,當時在監的王男有出庭,對於小蓉律師要求「最少30萬台幣」的和解條件,他當庭苦喊「賠不起」;王說,只能拿出現金10萬,其餘分期,每月5000元,總共只能賠12萬5000元。法官當時見雙方歧異很大,已無和解可能,裁定今天判決。
全案起因於前年11月29日凌晨3點多,王男開計程車在北市信義區松仁路和松壽路口的夜店門口排班,穿著洋裝短裙的小蓉上車後,告知去處後即酒醉睡著;王男見有機可趁,載小蓉到河濱公園邊,先用報紙貼住車窗玻璃,還把她手機調成靜音,再猥褻小蓉,準備性侵。
還好此時小蓉驚醒,問王男是誰,王男答稱是司機,就走回駕駛座,小蓉與王男聊天虛以委蛇,到家附近時,記下車號並報警。
一審開庭時,王男辯稱,怕小蓉著涼,才把報紙貼住車窗玻璃,小蓉手機響起,他想幫忙接,不小心按到靜音,他想叫醒小蓉,一時受不了誘惑,才摸小蓉大腿一下,不料被誤會想性侵,但法官未採信王男辯詞,仍依乘機性交未遂罪,重判王男2年徒刑;但二審時法官認為,王載小蓉至河濱公園近2小時,若有性侵之意,小蓉下半身早該被褪空,但根據女方證詞,底褲未被褪去,顯無性侵之意,因此改依乘機猥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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