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聲請限制馬英九出境 北院二度駁回
柯建銘控告馬英九教唆洩密,向台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並限制馬英九出境,台北地院今第二度裁定,駁回聲請。仍可抗告。(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法委員柯建銘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向台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並限制馬英九出境,北院上月在馬卸任前裁定駁回,但高等法院發回北院重裁,台北地院今第二度裁定,駁回聲請。仍可抗告。
北院裁定指出,證據未顯示馬英九有與共犯、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勾串的具體事證;馬英九與證人、時任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對於馬的秘書何時通知黃於102年9月1日再次赴官邸報告的時間點,說法雖有不符,但可能是記譩模糊所致,未必是馬英九刻意做不實陳述,因此也難以認定有勾串證人之虞。
至於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法官認為,法院迄今尚未就此案傳喚過馬英九,因此目前尚未出現馬未到庭應訊或拒不到庭的情況,現有卷證無從認定馬有逃亡的事實或逃亡之虞。
柯建銘聲請主張馬的家屬具美國籍又久居國外,馬英九疑似持有綠卡,卸任後有潛逃可能,且馬卸任後即申請赴香港,恐有出境不回之虞;但法官在裁定指出,這只是柯單方面的臆測,沒有事證顯示馬持有綠卡,或卸任後即會逃匿,而赴香港須經總統府審核才能成行,無從推斷馬會出境不回。
法院又指,「證據保全」應僅適用於「證據」,不及於保全「被告」,柯以保全證據為由請求限制馬出境,於法不合;且案子交由法院審理後,應由法院決定有無對被告實施羈押、限制出境、住居等處分的必要,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檢察官、自訴人可在審判中聲請上述處分,緃使聲請,作用也只在於促使法院發動而已。
裁定指出,柯所控告馬的罪名是刑法教唆洩密罪、通訊監察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都非法定的重罪,共犯黃世銘之前已被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1年3月、易科罰金45萬元)定讞,自難認定有必要對馬限制出境,法官因此裁定,不對馬發動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