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教授黃朝義談司改 提出四個實際看法
![警大教授黃朝義。(記者黃欣柏攝) 警大教授黃朝義。(記者黃欣柏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6/06/04/1718775_1.jpg)
警大教授黃朝義。(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法改革新思構今天上午舉行,會中也找來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系教授黃朝義引言,他提出四個看法包括「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的參與」、「重刑化刑事政策的商榷」、「有罪判決的上訴權」、「認罪協商的簡化」。
曾留學日本慶應義塾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的黃朝義,四個實際看法首先是「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的參與」,他認為,現行在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下,顯然未將被害人訴訟與權利列入考慮,不夠周延;他也提到,強化被害人的訴訟參加權之餘,法治上也應確認被害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都應列入權利事項。
「重刑化刑事政策的商榷」,黃舉例,以販毒來說,國內刑法定為死刑、無期徒刑,但法官幾乎以心證與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造成特別減輕條款的濫用;他認為,若適度減輕販毒的法定刑,同時換來法院對於嚴苛心證門檻的鬆綁,也避免法官濫用刑法第59條,或許定罪的速度與比例將大幅提高,這樣對毒品的堵塞,未必不是好事。
「有罪判決的上訴權」,黃說,台灣二審採覆審制,上訴第三審,又有案件類型的限制,導致一審判處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狀況,被告無法提起上訴的窘境,在此類案件,刑訴法第376條未詳加考慮,使得被告無法使用上訴救濟,已屬違憲,也違反公政公約,盼未來應修法。
「認罪協商的簡化」,他認為,目前在刑訴法中,僅有在審判中協商,但因為法院仍有職權調查之義務,導致許多檢察官協商的義務較低;他希望未來如果採行起訴狀一本,且法官無調查證據的義務,應該可使協商程序的案件更多。
他也提到,在國內一直熱議的議題「廢死」,就他了解,國內大學老師贊成死刑比例特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