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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惡意跟蹤無法可管? 陳亭妃:社維法有修法空間

吳女發現門外男子正在推門,她趕緊壓住房門阻擋,發出尖叫。(記者王捷攝)

吳女發現門外男子正在推門,她趕緊壓住房門阻擋,發出尖叫。(記者王捷攝)

2016/05/20 06:57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各界高喊兩性平等,但府城近年來屢傳女子遭跟蹤,被害者有如深陷夢靨,對於這種令被害人心生恐懼的行為,卻只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有罰責,但最高只罰3000元,且被害者還需有「勸阻」,且跟蹤者不聽等要件才構成犯罪,這令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認為是擴大解釋,沒有保護到受害婦女。

去年底,台南市國小的教師跟蹤醫院藥師長達3年,藥師男友差點去看精神科,他蒐集教師寫的情書、拍下跟蹤影像,但到了市警二分局報案還是碰壁;日前五分局又發生了怪異男不僅跟蹤、還撞了被害櫃姐的家門,令櫃姐嚇的尖叫,依然無法可辦。

陳亭妃說,目前國內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但如果是一般女子遭到跟蹤,可能連跑都來不及了,如何有勇氣能「勸阻」呢?這個勸阻條件未免太過於擴大解釋。

陳亭妃舉例,日本因為1999年玉縣桶川市發生女大學生遭騷擾者殺害事件,促成2000年日本國會迅速制訂「纏擾防治法」,明定纏擾行為的罰則外,這項法案是特別針對遭到非家屬關係人纏擾行為時的法律依據,並對被害人的身體、自由、名譽、生活的安全做一完善之保護。

台灣慢了日本已經16年,又比美國慢更多,美國加州在1990年訂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經過3年後美國各州陸續將跟進;德國在2007年通過《固執跟蹤懲罰法》跟蹤使被害人處於恐怖陰影下,生活嚴重受到干擾、人權受到影響,皆得透過刑法手段加以制裁。

英國在1997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明訂對某人騷擾超過2次以上,就屬於刑事罪;此外,一旦受害人因外來騷擾感到「驚恐焦慮或情緒低落」便可提出訴訟。

陳亭妃說,反觀台灣如此重視人權的國家,社維法落後歐美國家20年之久,雖然常有人表示「社維法就是反跟蹤法」、「已有家暴法」等,可法律似乎沒有真正保障婦女的安全,有必要討論社維法的修法空間,讓女性可以免於活在被跟蹤的陰影,也讓法律能真正保護被害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保障受到跟蹤困擾的婦女,立委陳亭妃建議修改該法,讓法律能真正保護受害者。(記者王捷翻攝)

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保障受到跟蹤困擾的婦女,立委陳亭妃建議修改該法,讓法律能真正保護受害者。(記者王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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