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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宅王殺人、性侵、偷拍、污辱屍體 8罪全判有罪

「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殺害女友案,8條罪名全部被判有罪。(記者王敏為攝)

「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殺害女友案,8條罪名全部被判有罪。(記者王敏為攝)

2016/01/15 19: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大宅王」張彥文前年當街砍殺林姓前女友47刀致死,還當街親吻死者下體,台北地院今判張男無期徒刑,張男所犯殺人、2次性侵、偷拍裸照、污辱屍體、侵入住宅等8罪,全都被判有罪。

張彥文被控的8項罪名,犯罪事實他都承認,未予爭辯,法院因此全判有罪,包括前年9月初張與林女在分手前同遊日本,張男在日本京都、大阪的飯店房間內各性侵林女1次,依2件強制性交罪各判3年2月,在大阪房間張還偷拍林女上身裸照1張,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5月。

2人返台後,林女要求分手,9月14日晚間,張彥文侵入林女所租住的套房,恐嚇說擁有她的裸照,要求「再來一炮」才刪除或歸還裸照,此部分依侵入住宅、恐嚇2罪,各判刑4月。

同年9月22日清晨,張彥文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巷子口攔下林女,恐嚇「我手裡有刀,我要自殺了,我想在人生的最後一天,跟你當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這是我的夢想,求你不要破壞我的夢想,不然我怕會跟你同歸於盡」,依恐嚇罪判刑6月。

林女回絕張男的要求,張男頓起殺機,連砍47刀殺害林女,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林女倒地死亡後,張脫下林女內外褲,當街親吻她下體,污辱屍體罪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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