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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關鍵證據 15年前內湖裸屍案大揭密…

內湖公園裸屍案兇手呂介閔, 逆轉改判無罪。(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內湖公園裸屍案兇手呂介閔, 逆轉改判無罪。(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5/12/30 13:2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15年前震驚社會的內湖裸屍案,死者男友呂介閔被控殺死女友被判13年定讞,服刑4年後,獲准再審並出獄,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因驗出死者左乳房上的唾液DNA、及左胸部的「咬痕」都不是呂男所有,且法醫石台平證稱,該「仇恨咬痕」是被害人郭女死亡前一天內所留下,因此判呂男無罪。

高院判決指出,之前更審判呂介閔有罪的最直接證據,是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指出呂介閔的齒模和死者郭女乳房、乳頭四周的咬痕吻合,加上刑事局也函覆稱,死者郭女左胸的咬痕屬「仇恨性咬痕」,是24小時內的新痕,指向呂涉重嫌,呂男最初不承認該咬痕是他造成的,但檢警提出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等鑑定報告後,呂才自白稱,該咬痕是他造成。

此案發生時,雖查出死者左乳房有唾液DNA,但因DNA含量太少,無法進行比對,但前高檢署檢察官、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去年12月間主動函請刑事局以最新科技進行分析,發現死者郭女陰道棉棒和黑色內褲上衛生棉精子細胞層與左乳房另一種男性Y染色體型別不同,可排除來自同一人。

高檢署因此採取呂介閔唾液DNA標準檢體,今年1月間再度送到刑事局鑑定比對,刑事局採用最新技術的「男性Y染色體DNA-STR刑別鑑定方法」鑑定比對,結果確認郭女的左乳房唾液DNA檢驗出的男性Y染色體型別,和呂男不同,可認定郭女左乳房殘留的「微弱男性唾液」並非呂男所留下。

高檢署據此新證據,聲請再審獲准,高院更審庭特地傳訊刑事局證定人劉素彣作證後,採認郭女左乳房殘留的唾液DNA和呂男無關,視為無罪關鍵之一。

此外,呂男橡一項無罪證據,是推翻郭女乳房、乳頭四周的咬痕為呂男所為。高院判決指出,首先,認定既然郭女左乳房殘留的「微弱男性唾液」並非呂男所留下,則郭女左胸咬痕是否為呂男所為,值得商榷。

其次,高院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2009年針對美國鑑定制度提出檢討報告指出,齒痕無法計算出其機率,皮膚上的咬痕會因時間的改變、皮膚的彈性而產生變化,而本案齒痕是「平面痕跡」,無法以邏輯計算,因此認定法醫未考量到「咬痕力道」、「皮膚彈性」等相關特徵,最終認為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之前鑑定報告的可信度和證據適格性是存疑。

更審庭訊問呂男也發現,一開始呂男並未承認郭女乳房咬痕是他造成的,因偵訊單位陸續提出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鑑定報告後,呂男認為鑑定報告說是他,因此才承認,因此更審庭認定自白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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