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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大火1死26傷 高院判縱火男14年

新北市永和區去年9月驚傳1死26傷、燒毀59輛機車、27戶民宅被大火波及的重大縱火案。(資料照,記者林郁姍攝)

新北市永和區去年9月驚傳1死26傷、燒毀59輛機車、27戶民宅被大火波及的重大縱火案。(資料照,記者林郁姍攝)

2015/11/16 21:4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永和區去年9月驚傳1死26傷、燒毀59輛機車、27戶民宅被大火波及的重大縱火案,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男子陳文彬因家庭與工作問題導致心情不佳,酒後以打火機燒燃機車,造成大火,還連累蔡姓住戶不幸死亡,「惡性重大至極」,依殺人等罪判14年徒刑;還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陳文彬雖以「當時我喝醉了」,只記得走路回家,矢口否認有縱火,或甚至造成公寓的蔡姓住戶因逃生不及去世的殺人犯行。

但高等法院檢視案發時路口監視器、多位證人目擊他在案發處滯留3分鐘以上、又隨身攜帶打火機和返回住處還對值班保全說要去看火災等事證,認定陳男是縱火嫌犯無誤。

針對陳男和律師均主張,陳男案發時精神狀態並非正常,應獲得減刑一事,高等法院將此案送請三軍總醫院鑑定,雖報告指稱,陳男有「躁鬱症」和「酒精濫用」情形,且判定其案發前因飲酒而造成失憶,其辨識違法的能力已有減退情形,但高院合議庭綜合酒攤老闆、賣早餐給陳男的早餐店老闆和陳男住處保全等人證詞,認定陳男當時的精神狀況均屬「得以判斷外界事物,並能有所適當反應」,因此精神狀況正常,不符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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