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一天就偷嚐禁果 男子性侵13歲少女判3年2月
2015/10/20 17:1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20歲張姓男子去年間透過臉書(Facebook)結識13歲少女小美(化名),隔天凌晨,張男就與小美偷嚐禁果,事後被小美母親得知挨告。由於被害者沒有原諒之意,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張3年2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3日,張男透過臉書結識小美,兩人相約隔天到西門町碰面後,張就帶著小美返回住處,在小美同意下,偷嚐禁果,小美返家後,告知母親此事,張男因而挨告。
張男坦承犯行,他的律師替張求情說,張與小美是因互有好感相約見面、發生性行為,犯罪情結較強迫他人性交輕,且張認罪,未再侵犯少女,一再表達欲與對方和解,請求法院依刑法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張男明知小美年幼,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的重要階段,對於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卻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且少女於審理時指控,張在商談和解時,有用電話恐嚇她,故未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