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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女開假公司來台會情郎 身懷六甲獲緩刑

經濟部發現露陽公司在台並未實際營運,撤銷許可設立辦事處的報備處分,同年8月初廢止榮女的出入境許可。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經濟部發現露陽公司在台並未實際營運,撤銷許可設立辦事處的報備處分,同年8月初廢止榮女的出入境許可。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5/08/13 14:2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榮姓中國女子前年7月來台愛上林姓台灣郎,返中後為了再次入境與林談戀愛,透過中籍男子「焦龍」偽造深圳的公司負責人身分與學士學位,向我經濟部申請設立在台辦事處,去年3月獲准來台,後來經濟部發現該公司在台未實際營運,撤銷辦事處許可,榮女欲離境時被查獲;台北地院考量她身懷六甲,本月初臨盆,輕判拘役50天,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5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榮女去年3月第2次來台是以商務「投資經營管理」名義入境,她坦承是以3萬8000元人民幣(約合新台幣19萬元)代價,委託焦龍代辦,將她的中國身分證、護照、相片交給對方。

檢調調查,焦龍幫榮女偽造法定代理人為榮女的露陽公司的營業執照、榮女擔任露陽財務經理的在職證明、以及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以這3份特種文件,向我國經濟部申請在台從事業務、設立辦事處,經濟部實質審核後予以核准,焦龍再以投資經營管理名目申請榮女入台,去年2月26日榮女順利入境。

直到去年6月初,經濟部發現露陽公司在台並未實際營運,撤銷許可設立辦事處的報備處分,同年8月初廢止榮女的出入境許可,10月下旬榮女欲搭機返回中國時,被專勤隊攔下告知她身分有問題,以偽造文書罪嫌移送。

榮女審理期間認罪,北院一審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榮女認為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提出上訴;北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適切,但考量她動機是為了來台與男友相聚交往,失慮觸法,且已懷孕,預產期在本月7日,因此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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