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協會促修法 隨機殺死無辜處死刑
2015/06/03 11:46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惟漢、副理事長劉承武等上午到立法院拜會院長王金平,希望立院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把「隨機殺死無辜被害人」列為人權兩公約所記載的「最嚴重犯罪」,得處死刑。
協會表示,北市國小女童在校園遭割喉命案引全民公憤,民間出現要求將凶嫌龔重安判處死刑的聲浪,但依據我國已簽訂立法的「人權兩公約」,本案不可能判凶嫌死刑,除非立院修法。
協會因此要求立院增訂刑法第271條之1,把下列犯罪列為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第6所載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即最嚴重犯罪):
一、基於直接故意而隨機殺死純屬無辜之被害人。
二、基於直接故意而故意殺害未滿12歲之兒童者。
三、意圖獲取不法之財物,而基於直接故意殺害不可歸責之被害人。
四、意圖殘害人群,而基於直接故意殺害人群中之任何一人者。
五、其他與前四款相類之基於直接故意而殺害人情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