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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拗詹父未撫養兒子拒賠 陳巧明判賠322萬

日月明功案,詹父向陳巧明民事求償,法院判賠322萬元。(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日月明功案,詹父向陳巧明民事求償,法院判賠322萬元。(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15/02/11 15:47

〔記者顏宏駿、湯世名/員林報導〕發生在前年的「日月明功案」,受害的詹生的父親向彰化地院提出民事求償,院方今天審理終結,判決陳巧明應賠償322萬6000餘元給詹父。

詹父以兒子受到極為殘忍的手段對待,在痛若中死亡,讓為人父親的他受到沉重的心理創痛,但陳巧明犯後卸責滅證,毫無悔意,之前又以宗教手法斂聚個人財富,因此他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800萬元、詹生喪葬費10萬7000元、扶養費163萬餘元,總賠償金額為984萬2000餘元。

陳巧明向法官說,詹生在生前曾有7年的時間沒有接受詹父扶養,因此拒絕賠償全數扶養費163萬元,但法官表示,因陳巧明對詹生虐待、重大侮辱、侵害身體,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有扶養費賠償義務。

對於詹父求償精神慰撫金800萬元,法官根據陳巧明的資產,共有房屋5筆、土地16筆、汽車及股票等財產,陳巧明的總財產為1784萬582元,審酌原告和被告兩造的智識、地位、被告侵害情節、犯後態度、詹父所受的精神打擊,認為精神慰撫金以200萬元較為恰當,所以總賠償金額為322萬6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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