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車隊未歸還車頂燈 運將不起訴
2014/10/15 16:09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49歲的曲姓計程車司機100年退出大都會公司衛星車隊時,忘記歸還含有車隊標示的計程車頂燈,102年6月被大都會公司人員發現。公司認為曲男利用車隊商標攬客,違反商標法,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被告表示,自己返還車機系統時,車隊並未告知要拆掉車頂燈,且接到通知後,已將車頂燈歸還。
檢察官認為,曲姓被告是因為先前與大都會車隊簽約才進行塗改使用該公司商標,退出時告訴人並未要求歸還車頂燈,且被告並非惡意自行裝設、冒用商標,也已將車頂燈歸還;縱使曲男漏交回車頂燈,屬於交接疏漏的民事問題,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裁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