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隱病情與人性交 幸未傳染獲緩刑
2014/07/11 14:42
〔記者余雪蘭/嘉義報導〕王姓男同志罹患愛滋病,卻隱瞞病情,與網路結識的林姓同志口交,事後才告訴林姓男子真相,林姓男子經追蹤檢查,幸未被傳染,但控告王男,嘉義地院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王姓男同志於98年1月間經由國軍左營總醫院檢驗,發現罹患愛滋。102年2月間,他在「CLUB」網站結識林姓男同志,隨後相約會面,兩人於同年2月18日在林某位於台南市的住處,發生性行為,王幫林口交,隔天王某才告訴林某他是愛滋病患,林某嚇一跳,事後經追蹤檢查,雖未被感染,但內心備受煎熬。
法院考量王某事後向林某致歉,已取得林某的原諒,而口交的傳染風險較低,林某未被傳染等因素,判處緩刑。